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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)》 2021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
來源: 時間:2020/12/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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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(fā)展,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制定了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)》并于近日印發(fā),自2021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在執(zhí)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,請與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建筑市場監(jiān)管司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網(wǎng)絡交易監(jiān)督管理司聯(lián)系。原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

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,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以及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對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,制定了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)》(以下簡稱《示范文本》)。

《示范文本》由合同協(xié)議書、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。
(一)合同協(xié)議書
《示范文本》合同協(xié)議書共計11條,主要包括:工程概況、合同工期、質量標準、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、工程總承包項目經(jīng)理、合同文件構成、承諾、訂立時間、訂立地點、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(shù),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。
(二)通用合同條件
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,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。
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,具體條款分別為:第1條 一般約定,第2條 發(fā)包人,第3條 發(fā)包人的管理,第4條 承包人,第5條 設計,第6條 材料、工程設備,第7條 施工,第8條 工期和進度,第9條 竣工試驗,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,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,第12條 竣工后試驗,第13條 變更與調(diào)整,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,第15條 違約,第16條 合同解除,第17條 不可抗力,第18條 保險,第19條 索賠,第20條 爭議解決。
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(xiàn)行法律法規(guī)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,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。
(三)專用合同條件
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(jù)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,通過雙方的談判、協(xié)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。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
1.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;
2.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,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;如無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,則填寫“無”或劃“/”;
3.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,合同當事人根據(jù)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的,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,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(nèi)容。
《示范文本》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(fā)包活動。
《示范文本》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。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,參照《示范文本》訂立合同,并按照法律法規(guī)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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